拿回扣違法嗎?有什麼刑責?台灣採取「二元處理模式」,依照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設有截然不同的處罰規定。同樣是收受回扣,公務員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私人企業員工則主要受背信罪規範,刑責相差懸殊。
(一)公職人員:貪污治罪條例的嚴格規範
公務員收賄在台灣受到最嚴格的法律規範。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或國營事業員工若利用職務之便,在經辦公用工程或採購案件中收取回扣,刑責相當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節錄)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特別注意:公務員收受回扣不論金額大小,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就構成犯罪,小額回扣一樣會面臨刑事追訴!
(二)民間企業員工:背信罪與其他刑責
私人企業員工收受回扣,主要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即「辜負委託人信任」)。當員工在為公司處理事務時,私下向廠商收取回扣,損害公司財產權益,就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責為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還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相關規定,刑責更重。
(三)公私部門刑責比較
比較項目公務員/國營事業員工私人企業員工適用法規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刑期範圍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第4條);7年以上(第5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第4條);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第5條)併科50萬元(背信罪);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立法目的維護公務廉潔與公共利益保護企業財產權益與商業誠信
(四)共犯結構:給回扣的廠商也有法律責任
回扣案件很少只涉及單一行為人,通常形成複雜的共犯結構:給付回扣的廠商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責;居中介紹的中間人可能構成幫助犯(刑責通常為主犯的一半)或教唆犯(與正犯同罰)。